肥胖者不录用(肥胖的人就不能试药了吗)

上观新闻 0 2025-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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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因长胖20斤被公司拒绝录用,律师这样说

极目新闻记者 林楚晗

“因为比求职的时候长胖了20斤,公司以此为理由,认为我不诚信,所以拒绝我入职。”近日,来自武汉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小奇(化姓)遇到了一件令他困扰的事情。

今年5月,他在求职网上向武汉一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了简历,应聘的岗位是策划,经过两轮面试后,收到了单位发来的“聘用意向函”在体检环节,公司以小奇长胖20斤为理由,决定不聘用小奇。听到这个消息的小奇表示无法接受,于是给极目新闻(027-86777777)打来求助电话,希望得到帮助。

接到Offer后长胖20斤

公司认定不诚信拒绝录用

“对于公司的说辞,我没有办法接受,我应聘的是策划岗,这个岗位事先也没有说明对体重有硬性要求,以这个理由拒绝录用我,我感到很气愤。”小奇告诉记者,自己今年刚刚大学毕业,怀着对未来的憧憬,于今年的5月4日在某招聘网站上向该公司的策划岗位投递了一份简历,没过多久收到了回复,经过了两轮面试后,5月27日收到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发来的“聘用意向函”,要求他去进行体检,6月2日体检过后,过了几天小奇将体检结果上传到网上,原本以为可以直接入职的他在单位附近租住了房子,准备按时入职报到,但事情却发生了反转。

小奇当初投递的简历

小奇此前收到的offer

6月12日,自称是公司HR的一位女士给小奇打来了电话,说因为小奇的体检报告上比简历上所填写的体重胖了20斤,认为小奇不诚信,所以决定不录用他。

小奇在简历上填写的体重为72公斤

体检后的实际体重为82.7公斤

听到这个拒绝录用的理由,小奇感到又难过又气愤,“我应聘的岗位事先也没有说明对体重有要求,难道人在一段时间内不可以长胖吗?”小奇表示,因为很久没有称过体重,可能在最初投递简历的时候印象中的体重和实际体重之间有偏差,再加上收到“聘用意向函”后的自己放松了警惕,这段时间暴饮暴食,也导致了体重的增加。

但是他认为这都不是公司不录用自己的理由,“两轮面试的时候也没有说到体重这个问题,现在用这个理由来拒绝录用我真的很可笑,我希望能给我一个说法。”小奇告诉记者,因为“长胖”而被拒绝录用这个理由也给自己的精神造成了压力,而且自己这段时间因找工作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公司也应该有个说法。

小奇和对方公司HR之间的聊天记录

小奇和对方公司HR之间的拨打电话的记录

小奇的母亲张女士(化姓)告诉记者,在听说孩子因为长胖20斤而被拒绝录用的事情后,自己第一时间和这位HR取得了联系,希望进行沟通,但是对方坚持表示是因为小奇没有真实地填写体重才导致公司做出不录用的决定,“HR说我孩子不诚信,我跟她沟通后,她还是坚持这个理由,第二次我再拨打电话,发短信对方就不回了。”

记者从小奇发来的简历看到小奇在体检后的实际体重为82.7公斤。

张女士给对方HR发去沟通短信,但对方没有回复

律师: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可向公司索赔

6月15日,极目新闻记者和小奇及张女士一起来到该公司,一位自称是公司行政岗的负责人吴女士表示,先将小奇的诉求记录下来,“我们公司有成都、广州、武汉三个地方的HR负责公司的面试,我们要先查一下是哪位HR和小奇对接的,了解清楚情况后,再给出答复。”在记者的沟通下,吴女士表示会在三个工作日之内给出答复。并记下了记者及小奇的联系方式。

6月21日,在过去了三个工作日后,记者及小奇没有接到公司的回复。

湖北敬卓律师事务所的王海鹏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招聘的岗位非为对体重有特别要求的岗位,而且并未提前做出说明,用人单位是不能以此为由随意解除的。

在此事件中小奇与用人单位为了建立劳动关系,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所发放的offer,以明确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薪酬待遇与其他双方权利义务等,offer即为双方磋商的一种表现。“双方依据offer达成的合意仍为预约合同的合意,目的在于约束双方按期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当用人单位向小奇发送offer且小奇明确表示愿意入职后又拒绝与他订立劳动合同,违反了双方已经达成的预约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一方面讲,此情况下,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了竞合。”

王律师表示缔约过失责任指合同双方为了缔结合同而接触或磋商,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告知、照顾、保护、通知等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或(和)固有利益损失,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虽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不成立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但该法第3条强调的诚实信用原则与缔约过失责任设立的初衷具有一致性,因此可以从该条推知一方因过错未订立劳动合同时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结论。

王律师建议,因为双方的实际用工关系尚未建立,但因为要约和承诺已具备,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为此不用劳动争议仲裁的特别前置程序,小奇可以按照民法典中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公司赔偿在此期间产生的费用及损失。虽然小奇还没有正式签合同,但是有offer的,在此期间产生的费用可以酌情进行计算赔偿。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卢晓川 题图来源:图虫 图片编辑:曹立媛

来源:作者:极目新闻

小伙顺利拿到offer,却因比简历写的胖了20斤,被单位拒绝录用!冤不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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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高采烈准备入职时

却突然被公司拒绝录用!

理由是——

“体检的体重

比求职简历上写的胖了20斤,

不诚信!”

前两天,

求职者小奇(化名)

就遇到了这件令他困扰的事情!

事件回顾:

接到Offer后“长胖”20斤

公司认定不诚信拒绝录用

今年5月,小奇在求职网上向武汉一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了简历,应聘的岗位是策划,经过两轮面试后,收到了单位发来的“聘用意向函”。

6月2日,体检过后,原本以为可以直接入职的他在单位附近租住了房子,准备按时报到,但事情却发生了反转。

6月12日,公司人事打来了电话,说因为小奇的体检报告上比简历上所填写的体重胖了20斤,认为小奇不诚信,所以决定不录用他。

小奇在简历上填写的体重为72公斤

体检后的实际体重为82.7公斤

听到这个拒绝录用的理由,小奇感到又委屈又气愤,“我应聘的是策划岗,这个岗位事先也没有说明对体重有硬性要求,以这个理由拒绝录用我,我无法接受。”

小奇表示,因为很久没称过体重,在最初投递简历的时候,可能填写的体重和实际体重之间有偏差,再加上收到“聘用意向函”后的自己放松了心情,敞开了吃喝,也导致了体重的增加。但是他认为这不应是公司不录用的理由。

随后,小奇及其家属都有尝试联系公司人事,希望就此事再做沟通,但未获得正面回应。无奈之下,小奇求助于媒体。

6月15日,记者和小奇及其家属来到该公司,一位自称是公司行政岗的负责人吴女士表示,“我们会在了解清楚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

网友热议

■有网友表示,岗位没有体重要求,这样的拒绝录用理由确实有点说不过去。

■也有网友认为,用人单位或许是出于综合因素的考量,填写个人信息还是不要太随意。

律师解读:

公司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

劳动者可索赔

湖北敬卓律师事务所的王海鹏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招聘的岗位非为对体重有特别要求的岗位,而且并未提前做出说明,用人单位是不能以此为由随意解除的。

在此事件中小奇与用人单位为了建立劳动关系,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发放了Offer,明确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工作岗位、薪酬待遇与其他双方权利义务等,即为双方磋商的一种表现。

因此,当用人单位向小奇发送Offer,且小奇明确表示愿意入职后,又拒绝与他订立劳动合同,违反了双方已达成的预约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一方面讲,此情况下,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了竞合。

缔约过失责任指合同双方为了缔结合同而接触或磋商,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告知、照顾、保护、通知等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或(和)固有利益损失,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虽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不成立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但该法第3条强调的诚实信用原则与缔约过失责任设立的初衷具有一致性,因此可以从该条推知,一方因过错未订立劳动合同时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结论。

律师建议,因为双方的实际用工关系尚未建立,但因为要约和承诺已具备,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小奇可以按照民法典中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公司赔偿在此期间产生的费用及损失。虽然小奇还没有正式签合同,但是有Offer,在入职前产生的费用可以酌情进行计算赔偿。

据媒体消息,

截至发稿前,

小奇还未得到任何回复。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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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封面:

应届毕业生长胖20斤被公司拒绝录用,就业“歧视”何时消除

极目新闻记者 林楚晗

“因为比求职的时候长胖了20斤,公司以此为理由,认为我不诚信,所以拒绝我入职。”近日,来自武汉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小奇(化姓)明明已经拿到了“聘用意向函”,但是却因为“长胖了”而被拒绝录用。(据6月25日极目新闻报道)

(绘图:刘阳)

小奇无法接受公司的这一个理由,明明自己应聘的是策划岗位,却因为长胖被拒绝录用,他认为这属于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指在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因个人的性别、种族、年龄、婚姻状况、残疾等特征对求职者进行不公平对待的行为。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用人单位不得因个人的性别、种族、年龄、婚姻状况等特征而拒绝录用求职者。如果公司拒绝录用小奇是基于其体重增加这一个人特征,那么这可以被视为就业歧视行为。其次,公司对于求职者的录用应当依据其能力、资格、学历和岗位要求进行综合评估,而不应该基于个人特征作出决策。在小奇的情况下,如果他的体重增加并没有对其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以此为理由拒绝录用可能被视为不合理和歧视性的行为。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公司在最终阶段改变录用意向,且理由与招聘岗位的工作要求无关,可能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如今,反就业歧视已成共识,乙肝歧视、性别歧视等都有了明文禁令。体重歧视,容貌歧视,作为人的视觉的主观喜恶感和潜在心理感觉,却无法可依,但也是当今就业歧视中,较常见的一种形式,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以“长胖20斤为理由”作为拒绝录用的理由,应该在文明社会中被摒弃,化解“容貌焦虑”,更需治理职场“容貌歧视”。

公司以小奇体重增加为理由拒绝录用可能涉嫌就业歧视,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小奇作为被拒绝录用的求职者,可以考虑以下合理的解决途径。首先,他可以要求公司明确说明拒绝录用的具体原因,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如果证据不足或与招聘岗位要求无关,他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争议调解机构投诉,并寻求合法权益的维护,此外,他还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咨询律师的意见,评估进一步维权的可行性。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平等就业的原则,公正、合理地对待所有求职者,不以个人特征作为录用的决定依据,遵守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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