腋臭保险公司能报销吗(狐臭保险可以报销吗)

中国医疗保险杂志 0 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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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诊疗项目医保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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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达医晓护

医保年年交

但是具体可以享受那些待遇?

哪些诊疗项目不能报销?

好多人却是糊里糊涂

在报销时,经常有参保人员来咨询为什么有些诊疗项目可以全报销,有些诊疗项目只能报销一部分,有些诊疗项目却不能报销。所以我们要全面了解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

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范围的

诊疗项目

1

服务项目类

1.挂号、会诊、出诊、远程诊疗等;

2.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包括点名、加急、上门服务项目等;

3.医疗咨询(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饮食咨询)、各种预测(包括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司法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医疗责任鉴定、亲子鉴定)等。

2

美容项目类

1.治疗雀斑、色素斑(白癜风)、老年斑、疣、痤疮、秃发、脱发等;

2.袪除痣、纹身、眼袋以及重睑、植脱毛发、隆鼻、隆胸等。

3

治疗项目类

1.治疗唇裂、扁平足、多指(趾)、 “O”形腿、“X”形腿、斜视、包茎、屈光不正、腋臭等;

2.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等;

3.微量元素检测、骨密度测定等;

4.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造血干细胞移植外的其它器官、组织或细胞移植手术;

5.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配型检测、手术、存储运输等;

6.镶牙、种植牙、洁牙、牙列矫治、牙缺损修复等;

7.未列入《德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康复理疗项目目录 》的康复理疗项目,如气压治疗、中药硬膏热贴敷治疗、药棒穴位按摩治疗等;

8.音乐疗法(住院精神病人除外)、催眠疗法、心理治疗法与暗示疗法(住院精神病人除外)、食疗法、营养疗法、平衡医学疗法等;

9.不孕(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10.其它治疗项目:

前列腺增生微波(射频)治疗、甲状腺微波消融术、肿瘤生物治疗中的T淋巴细胞回输法、适形调强治疗、机器人辅助手术治疗、细胞因子活化杀伤(CIK)治疗、脑深部刺激器置入(置换)术、脑深部电刺激器镇痛术、立体定向脑内靶点毁损术、运动皮层电刺激镇痛术、电子耳蜗置入术等;

11.健康疗养和未经批准的康复疗养、健康体检、预防接种等;

12.各种科研、教学、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

治疗设备类

细胞刀、正电子发射段层装置(PET-CT)及其造影剂、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升白细胞治疗仪、糖尿病治疗仪、肝病治疗仪、脉管治疗仪、周林频普仪、经络诊断仪、电脑诊断仪、微循环检查仪等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

医用材料

1. 未列入《医用材料名称及支付限额目录》内的材料类:

颈托、腰托、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平足托、疝气带、护膝带、护腰带、畸形鞋垫、提睾带、钢(皮)背心、腰围、头颈围、热敷袋、冰袋、药枕、药垫、拐杖、轮椅、眼镜、义齿、义肢、矫形鞋、助力器、助听器、健脑器、健身按摩器和各种保健、磁疗用品及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等费用;

2.《医用材料名称及支付限额目录》中明确不予支付的材料;

3.止痛镇痛装置、皮下给药装置、无线传输监护装置等;

4.不符合国家或省质量管理规定的医用材料;

5.发改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

基本医疗保险部分纳入支付范围的诊疗项目

1

诊疗设备类

1.应用γ-刀、X-刀、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进行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项目;

3.各种临床监测(术中、术后监测除外)。

2

治疗项目类

1.进行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造血干细胞移植手术项目;

2.心脏起搏器、人工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心脏搭桥、使用导管开展的血管扩张、栓塞、支架安置项目、心脏射频消融、埋植式给药装置等安装放置手术项目;

3.使用腹腔镜、胸腔镜、关节镜、椎间盘镜、颅内镜等进行的检查和微创治疗、乳腺微创旋切手术;

4.心脏激光打孔术、前列腺电切术、肿瘤热疗法、高强度聚焦超声消融肿瘤治疗、腰椎间盘胶原酶溶解术、经皮椎间盘臭氧消融术诊疗项目;

5.《德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康复理疗项目目录》中的乙类支付项目,如微波疗法、频谱治疗、红外线治疗等。

注意咯!这些诊疗项目医保不报销!

【向日葵综合整理,转载请注明“源自IM保险人”】

根据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0]304号),下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门诊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院外会诊费(院内会诊不收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等;

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费、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疣、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

4、出国出境工作、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诊疗项目(含药品)费用;

5、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

6、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孕妇做的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7、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

8、各种保健性疗养费、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费用)。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治疗、磁疗等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2、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3、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如: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各种滞纳金等。

4、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项目费用,如斗殴、酗酒、自杀、性病、故意自伤、自残、戒毒等。

5、由于交通事故(属于他方责任)、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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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京卫公字[1990]100号

  1. [发文字号] 京卫公字〔1990〕100号
  2. [发文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
  3. [发布日期] 1990-02-24
  4. [有效性] 现行有效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公字[1990]100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卫计字(89)138号通知印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给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财政局

一九九零年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

第一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一、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停薪留职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在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五、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到集体单位工作,并由集体单位开支工资的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残废军人教养院、荣军院的革命残废军人。

七、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以及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本、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 (不含委托培训、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以及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

十二、中央和国务院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其他人员。

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

第二条报销范围:

一、凡持有本市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所发之就诊凭证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限急诊本次)。报销医药费时需附急诊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

三、根据分级分工医疗原则,经指定医疗单位转诊到上级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四、离休、退休人员凭“就近医疗证”到所指定的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

五、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临时患病,在当地就近的一个医疗单位(国家、集体 )就诊或确属病情需要并取得转诊证明到其他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报销医药费时需附诊断证明和药品处方。

六、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需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提出建议,并填写病情摘要,所在单位同意,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药费。

七、因原治疗单位没有的药品必须外购(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 )并附有医院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外购证明和处方的药品费。

八、根据规定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转外地医疗单位治疗的医药费。

九、计划生育手术的医药费。

十、在本单位卫生科(所)医务室、保健室看病服用的一般药品费。

十一、因公负伤、致残的医药费。

十二、用于危重病抢救(凭医疗单位抢救证明)或治疗公伤(凭单位证明 )所必须的贵重、滋补药品(含血液制品)费用。

第三条下列各项报销部分医药费:

一、因病情需要,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安装的进口人工器官。如: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喉和人工髋关节等所需费用可比照国内相似类型的人工器官最高价格报销。安装国内尚无生产的进口人工器官,可参照安装心脏起搏器的报销比例报销。

二、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在手术治疗过程中所需医药费,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百分之八十。另百分之二十由享受单位和个人负担。其中个人负担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百分之五。(离、退休人员、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和大专院校的在校生本人不负担)。

三、经批准疗养或康复医疗(指非手术或非危重病住院治疗后恢复期的人员 )所需的医药费,公费医疗经费只报销药品费。

四、在中日友好医院就诊的检查费(除化验费以外的各种x光放射等检查性质的费用 )、住院费,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百分之九十五。另百分之五由患者个人负担。

第四条下列各项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一、各种不属于公费医疗经费报销的自费药品、异型包装药品、旅游(议价)价格药品(见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和补充规定)。

二、挂号费(因公负伤、二等乙级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和计划生育门诊挂号费除外 )、特护费(不含因病情需要、按本市医疗收费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护理费 )、陪护(住)费、出诊费、伙食费、特别养养费、催乳用药费、婴儿用费、保温箱费、卫生费、文娱费、赔偿费、记账单费、病历费、医疗手册费、担架费、押瓶费、中药煎药费 (包括药引子费)、取暖费、空调费、电炉费、电话费、病房内电视费、电冰箱费等。

三、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因病情需要,由医院提出的院际会诊,并按本市收费标准收取的会诊费除外 )、会诊交通费。

四、医疗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气功费。

五、各种体格检查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等各种预测费。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六、各种整容、矫形、生理缺陷、健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具体内容包括:治疗雀斑、粉刺、面部色素沉着、黑斑、痦痣、割治单眼皮、打耳眼、平疣、面膜、美容性洁齿、治疗白发、染发;各种矫形:“0,,型腿、“x”型腿、先天性斜颈、腋臭、兔唇、六指、正畸、口吃、对眼、斜眼、镶牙、补眼、配眼镜(包括验光);各种矫形器具、矫形鞋,畸形鞋垫、假肢、拐杖、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助听器、健脑器、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人造肛门袋、按摩器、药枕、药垫等。

七、各类会议的医药费。

八、各种磁疗用品费。如: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褥、磁疗背心、磁疗鞋、磁疗项链、降压手表等。

九、未经指定医疗单位介绍和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

十、未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同意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

十一、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二、出国和到港、澳、台地区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

十三、住医院、疗养院的病人,根据病情可以出院,但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院方开出出院通知单的第三天后的一切费用。

十四、用于研究的医药费。

十五、减肥门诊、戒烟门诊、食疗门诊的一切费用。

十七、公费医疗规定“报销范围”以外的费用。

(其它条款约)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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